前天,长三角地区一关务圈朋友向我吐槽,码头经营单位突然通知,原先可以不用缴纳的海关查验费要全额收取,此前数月没有收取的全额补缴,希望听到我对此事的看法和意见。
乍一听,海关查验收费似乎是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希望我能够用尽可能简短的言辞把基本情况和个人意见表述清楚。
为了验证进出口货物和收发货人申报是否完全相符,以保证国家的进出口管理规定得到充分实施,法律赋予海关诸多权力,其中一项就是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一旦确定查验,就需要投入机械设备、场地及人工,把集装箱从堆场运至指定的查验场所,进行开箱、掏箱等一系列作业,这就不可避免会产生相应的费用。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个费用因海关查验而发生,但不是海关收取,而是提供吊箱、移箱、掏箱、装箱等操作服务的专业公司或码头经营者收取,使用海关查验费用这样的表达并不准确,只是约定俗成而已。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海关查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提供查验操作作业的服务机构收取,由收发货人支付。由于海关查验的目的、内容、方法、手段多种多样,加上不同口岸的人工薪酬不同,国内不同口岸间查验收费尚无统一标准,下表所列是本研究中心收集到的2019年部分口岸普通集装箱货物的查验收费情况,全面情况比这个要复杂许多。
注:货币单位为元,计费单位为一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部分口岸因查验作业单位不同收费会有差异,本表所列仅为比较常见的收费。
为了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实施海关查验费用免除政策,普通集装箱进出口货物只要查验没有问题的,即可享受这一免费优惠。原先由企业负担的这部分费用改由国家财政支付,每年减轻企业负担估计达到数十亿元,总体实施情况良好,企业的获得感十分显著。
国家相关政策对免除查验收费的范围比较清晰,仅限于海关查验部分。所以在关检融合前,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检务查验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免除范围。2018年关检融合,最初的一年多时间里,海关查验和检验检疫查验各自沿用旧制,相应的收费或免缴也按照老办法执行,一切相安无事。但2019年,随着关检融合不断推进,原先泾渭分明的海关查验和检务查验统一合并为海关查验,而相关的查验费免除政策没有作出相应调整,于是,一票货物被海关查验所产生的费用究竟该不该免除就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原先海关查验和检务查验的指令由两个机构各自下达,两类查验在不同场所进行,免和不免的区分十分简单,去年第四季度, 全国各口岸的关检查验深度融合宣告完成,具体体现为所有查验指令统一由海关“查四”系统下达,查验的目的指向既可能为了满足单一的海关管理要求(如价格、商品归类、数量、原产地等)或单一的原质检机构的管理要求(如品质检查、检验检疫处理等),也可能同时实现双重管理要求,面对这一新情况,海关查验费究竟是收还是不收,哪些收,哪些不收,一直没有人给出明确答案。大部分口岸仅仅按照查验进行的场地来判定,港区内的,参照原海关查验予以免除;港区外的,参考以前的检务查验实行收费。
然而,进入2020年三月之后,部分口岸通知收发货人,在港区内进行的部分查验(即原检务查验)要按照免收政策实施前海关查验收费标准收取查验费,并且从去年第四季度至今没有收取的部分查验费需全额补缴。但进出口收发货人及代理通过比较发现,原先在港区外进行的检务查验绝大部分仅为开门察看,时间快、 操作便捷,收费很低,查验整合后转移进入港区进行情况大不相同,除了时间长、手续复杂、费用大幅度上升。以下是该口岸关务、检务查验整合前后某法检类商品查验费用变化情况:
以上这种查验作业收费新安排给企业带来诸多问题:
一是负担加重,相同的一票共计10个柜子的进口原木,收发货人需要支付的检务查验费用将由原先的270元(通常为30%查柜比例,其中3个集装箱接受开门检查,90*3=270元)增加为现在的3000元(目前的实际情况为70%查柜比例,其中4个开门检查、3个掏箱检查300*4+600*3=3000元),增加了整整10倍,企业感受可以想象;
二是进口货物通关手续绝大多数为货代接受进口商委托办理,要求此前数月没有收取的费用补缴,连个正式的文件、通知都没有,进口商不接受代理企业追索甚至导致代理关系解除了的,该如何处理?
三是日后出现海关查验,有的收费、有的免收,代理又该如何向委托方解释?
1) 关检融合是中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革命性改革,关务、检务查验的整合属于机构改革“化学反应”的应有内容,理当如此,但窃以为,整合绝对不是简单的拼接,企业目前面临的困境根子还是在于关检查验融合的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2) 关检融合前,关务查验和检务查验原本就是贸易便利化当中最为突出的两大难点,十分复杂,特别是检务查验,广义来说,包含了涉及商品品质以及动物、植物、卫生管理目的熏蒸、杀虫、消毒、检测、鉴定等多种多样的管理措施,把两项复杂且存在诸多难点的制度进行整合,无疑是难上加难。科学、理性的处理方法是先对两者进行深入、透彻的研究,把实施整合所必须应对、解决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周全安排,形成系统、合理的实施方案,循序渐进地推进方为上策;
3) 新的查验制度如果继续对关务查验和检务查验分别实施不同的费用减免政策,应该通过正式的法令规章作出明确分类并公布相应的分类标准;
4) 新的海关查验制度几乎涉及到进出口收发货人、码头、仓库、堆场、货代、报关等诸多行政相对人,制度的变革、调整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在实施前广泛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5) 如果对检务查验继续实施收费,那么,在海关查验操作的服务受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实行充分的市场化的客观实际情况下,港区内、港区外以及各种不同类型的查验的收费标准是否应该由国家相关机构通过价格听证会确定其收费标准。
为了减少新冠疫情对企业巨大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护住中国外贸进出口“基本盘”,中央各相关部委办紧急行动,研究采取了一系列包括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的纾困、减压及通关便利措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海关查验究竟是收还是不收,负责此项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财政、海关及交通、口岸等管理机构尽快研究提出弥补性措施,及时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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