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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小票零担李老板遭刑拘,起因竟是多票货物合并派送!

[罗戈导读]祸从天降!小票零担物流公司的李老板万万没想到,因为与甲方在服务费用上产生争议和纠纷,竟然导致自己被刑事羁押,至今已经一年了,并且起因竟是他所经营的物流公司将多票零担业务合并送货。

祸从天降!小票零担物流公司的李老板万万没想到,因为与甲方在服务费用上产生争议和纠纷,竟然导致自己被刑事羁押,至今已经一年了,并且起因竟是他所经营的物流公司将多票零担业务合并送货。

这起案件的发生,值得业界思考和探讨。

(图片来自网络,与内容无关)

一问:合同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2018年6月,李老板公司已经服务多年的一家甲方企业,突然暂停了与其业务合作和运费结算,对此前发生的业务,该甲方也仅支付了部分运费。

李老板遂找到该甲方公司进行对账,甲方公司的总经理陈先生提出,对双方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应付费用存在不同理解,认为李老板涉嫌合同欺诈。至此,双方的争议拉开了帷幕。双方各执一词,并且都找了代理律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该甲方不仅对李老板公司所主张的运费提出质疑,还推算出了他公司在服务期间多收取的费用,并找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审计报告。同时据此向当地公安局报案,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李老板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李老板十分不解,合作多年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产生了费用争议或者说合同纠纷,怎么就变成了刑事诈骗?毕竟,双方每年的合同都是经过招标后才签订的,并且该甲方公司支付的运费也都是其经过对物流各环节核对、总经理签字、财务核对无误,并通知自己开具发票之后,才付款的。

二问:多票合并派送就不是“多票货”了吗?

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多票货物合并派送,到底应该算“一票货”还是“多票货”?业内资深人士认为,应该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

首先,对于小票零担货物送货费的约定。在物流行业,通常双方会约定1吨以下的小票零担货物收取送货费,大票零担货物则免收送货费。关于送货费李老板与该甲方公司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实际服务过程中,由于小票零担货物上门提送货的成本都比较高,加上末端送货场景比较复杂,具体会受气候因素、节假日因素、货站与收货人的距离远近、市区交通管制等情况影响。为了简化结算手续,双方通常会就每票货物约定一个固定的送货费用。

其次,该甲方公司通过调取最近两年收货方的入库记录,及财务凭证所附加的运输单据,来推算李老板公司送货的票数,而非依据其实际委托送货的托运记录。换句话说,其根据收货人同一天收货次数记录,将多次委托的货物当作“一票货”来看待,并因此提出李老板以欺诈手段虚增派送次数。

事实上,在物流业,李老板的公司这类第三方物流企业(3PL)主要为货主提供运输、分发、派送等服务。通常在向货主提取货物后,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或委托专线公司进行转运、派送。而不同的专线公司之间,也会根据当天的货源及价格优势相互委托对方进行运输、末端派送,通过其自有网络或同行代理提供物流服务。

综合以上信息,国内公路运输中,鉴于各种天气因素、节假日、相互委托等诸多因素的存在,通常会约定俗成的认为,只要3PL公司在货主规定的时效内送达货物,就视其完成货物的委托运输和派送服务。如果超时延迟派送,货主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3PL公司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甚至单方解除合同。而在运输和派送过程中,无论3PL公司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转运,均不会影响双方关于送货费用的合同约定。

换句话说,由于存在多次分包的情况,末端收货方提供的入库记录,以及实际运输和派送的干线或运输公司的货运单,并不一定能够准确反映该货主委托3PL公司运输、派送货物的次数和票数。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同一天送达的货,都理所当然的是“一票货”。更何况,末端收货方的仓库,也不一定是所有货物实时入库,而往往会按照到货时间段,一批一批的入库。

(图片来自网络,与内容无关)

律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对于李老板的遭遇,有着20多年物流法律事务经验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立德表示,3PL即合同物流,属于物流的一个形态,其主要是向货主企业提供物流及相关服务,如运输、配送、、仓储,以及订单管理、存货管理、资讯整合等增值服务。既可以利用自有运输工具、仓储设施提供服务,也可能会将全部或部分物流业务分包给其他物流企业。

他提出,首先,在物流行业中,每“票”货物是指发货方每次向3PL公司下达委托单,委托其运送的同批次货物,而不是指同一发货方在某个时间段内委托3PL运送的所有货物,更不是同一收货方在同一时间段内收到的同一发货人的所有货物。

其次,发货人与3PL公司均应遵守双方依法签订的物流合同,双方结算运费时,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发货人委托单作为计算费用依据,而不应以3PL公司再次转包的承运方实际派送的货物次数作为依据。因为发货人与3PL公司合同和其转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而且3PL公司与发货人在签订物流合同时根本无法预见,在实际操作时也无法控制,其转包的承运商对每票货物如何操作情况。按照3PL公司转包的承运商实际运送的货物次数,去推算发货方应付给3PL公司的送货费用,不仅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更不符合物流服务工作的实际。

3PL领域现存四方面弊病

当前,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仍是一个成长型市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预计市场规模到2023年达19100亿元。虽然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大,但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而李老板的遭遇可以说正是一种投射。

首先,很多3PL公司规模小,实力相对很弱,服务功能不全,并且条块分割严重,行业集中度不高,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只能提供单项或分段物流服务。

其次,物流功能主要停留在储存、运输和城市配送上,相关的包装、加工、配货等增值服务不多,不能形成完整的物流供应链

第三,物流渠道不畅:一方面,经营网络不合理,有点无网,3PL公司之间及其与客户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信任;另一方面,虽然物流业某些领域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但在3PL领域,信息技术尚未广泛应用,缺乏数据链接,网络协同效应差,3PL与客户不能充分共享信息资源,没有结成相互依赖的伙伴关系。 

第四,很多3PL公司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人才匮乏,设施落后,管理水平较低。

后记: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在发布会上表示,最高法将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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