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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产性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罗戈导读]为推进采购体系建设,提高采购管理水平,规范非生产性物资采购,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相应采购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采购体系建设,提高采购管理水平,规范非生产性物资采购,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相应采购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非生产性物资(详见《采购物资的分类标准》)的采购管理。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   采购计划的拟订与下达

(一) 各需求部门每月20-25日填写并提交所需非生产性物资的需求计划至相对应的仓库

(二) 需求计划必须按要求将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填写完整;

(三) 仓管员25-28日对需求计划进行整理,对照仓库库存,审核修订后提交采购申请至采购部。仓管员审核不通过,必须第一时间解释原因并通知需求部门重新提交合理计划;

(四) 对于有样品的,需求部门须将样品提交到采购部当事采购员,收样人以书面形式给需求部门确认“已收到样品”;

(五) 请购时间从下单日的次日开始算起,物资的采购周期按《非生产性物资采购周期规定》及其它相关标准执行;

(六) 临时性的紧急采购,按《紧急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市场调查

采购人员根据采购任务,深入、广泛地调查市场,选择供方,形成书面资料提交部门,做到货比三家。

第五条   签订合同或协议及采购

(一) 批量采购金额在200元以内的的材料,要与供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由采购员直接落实;

(二) 批量采购金额在200元以上的的材料,应先签订合同,交部门评审通过后即组织采购;

(三)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备品备件等部分常规标准品,若采购批次多、采购频率高,则需深入调查、详细对比后,选择性价比最优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的年度合同。

第六条   验收、入库

(一) 五金、机电、工程配件由仓管员初步验收合格后,通知生产部指定专人最终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二) 办公、劳保用品由保管员或人资部验收;

(三) 检测、化验、试验仪器设备及相关试剂耗材等由品质部相关人员验收;

(四) 工器具等由需求部门相关人员验收;

(五) 经检验合格的物资方可入库,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六) 对检验不合格的物资按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处理;

(七) 领用物资,必须先入库后出库,对于急用、占地大等特殊物资,到货可以直接发到需求部门,但须提前办理空进空出手续。

第七条   报销、付款

采购部根据仓库入库单、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合同协议,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第八条   对不能采购或不能及时采购的物资,责任采购员要在接到采购申请当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到请购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有权及时将物资使用情况反馈到采购部,指出材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由采购部向供方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  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具体规定

(一) 市内采购人员对采购物资的数量、质量负全部责任,与供应商当面验质验数,安全运达公司,采购回来的物资要有交接手续,并及时入库;

(二) 采购人员不允许委托行业外供应商或请他人代购物资;

(三) 所有采购物资必须按照部门分工执行任务派遣,不允许私自接单;

(四) 市内采购人员让供应商送货或托人代运必须要有交接手续;

(五) 市内采购人员必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尽量避免现金采购;

(六) 物资不合格要求一周内予以退换;

(七) 不允许部分采购、部分不采购,不允许退而不购,不允许老爷采购,不允许官僚采购;

(八) 单项采购总额在300元以上的,必须要有货比三家的记录;

(九) 不允许在供应商处无故逗留超过15分钟,严禁去供应商住所;

(十) 不允许挪用公款,拿供应商回扣,更不允许贪污受贿,向供应商私自借钱,不允许抽供应商的烟,吃供应商的饭,拿供应商的财物;

(十一)市内采购人员中午在外吃饭时,不得喝酒,不得超过就餐规定时间;

(十二)各采购人员之间要相互监督,对于违反公司、部门相关制度的人员要及时向部门或公司领导汇报;

(十三)不得在黑名单供应商处采购;

(十四)市内采购人员不允许欠财务款,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

(十五)不得使用欠款客户发票来抽取财务欠条,即抽取欠条的发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十六)市内采购人员的发票必须做到日清日结,所有发票在入库单到位后必须于当天在部门内部批报完毕(可以通过交接票据的时间来考核);

(十七)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否则出现票据丢失,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十九)每批物资到货供应商需随货附上发票,特殊情况至少一个月必须开一次发票,发票要及时批报,做到日清日结;

(十九)不允许票据不全,手续不清,越级批报,久拖不报,更不允许发票批报后积压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如超过24小时未归还供应商,按贪污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采购部。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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