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正式发布和实施。
为规范寄递电子烟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保障寄递电子烟规范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在充分调研、评估论证、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主要内容为对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和具体数量的规定,包括对因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运输要求和跨境限量寄递的有关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 家 邮 政 局
通 告
202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告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跨境限量寄递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2022年1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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