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友们大家好!
货车宝联合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每周为卡友提供最新限行政策汇总内容。
5月1日至5月7日期间,各地货车限行政策内容主要为:
1.浙江、江苏、安徽、山东、福建、陕西、黑龙江等地对货车通行政策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2.广东、天津、河南等地新增监控技术设备,新增货车限行路段。
建议大家收藏转发,避免扣分罚款,绕路!
为进一步便利新能源四类货车(轻型厢式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微型厢式货车、微型封闭式货车,以下简称“四类车”)和轻型及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对现行货车通行规定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取消原禁货区域内道路“四类车”和轻型及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车非高峰时段(8:30—16:30;18:30—次日7:00)的通行限制(快速路禁行政策不变)。
原禁货区域为:国道G329线、国道G104线(陶堰至越东南路段)、越东南路(国道G104线至大禹路段)、大禹路(越东南路至绍甘线段)、绍甘线(大禹路至下白线段)、下白线、省道S308线(下白线至国道G104线段)、国道G104线(省道S308线至尹大线段)、尹大线道路合围区域[不含上述国道G329线、绍甘线、下白线、省道S308线(下白线至二环南路段)、尹大线]。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请广大货车驾驶人自觉遵守,对违反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在现状货车通行规定(见附件)的基础上,调整部分货车的限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核心区:0:00-24:00,放宽浙B号牌的两类轻型(封闭、厢式)载货汽车通行,其他通行规定不变;
二、中心区:通行规定不变;
三、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货车通行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余姚城区现状货车通行规定的相关部分内容
一、名词约定
(一)中心区:东环北路、子陵路、城东路、梁周线(西环路)、北环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二)核心区:中山路、谭家岭路、开丰路、玉立路、丰山路、子陵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三)以上划定相关区域边界的道路,除特别说明外一般均可通行。
二、通行规定
(一)0:00-24:00,禁止三轴及以上货车、低速货车(原称农用车)、拖拉机、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含空载状态)在中心区范围内的道路上通行。
(二)7:00-22:00,禁止黄牌类货车在中心区范围内的道路上通行。
(三)7:00-22:00,禁止0.8吨及以上货车、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车)在核心区范围内的道路上通行。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缓解主城区货运机动车(以下简称“货车”)通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文件精神,现决定对主城区货车通行管理工作进行优化和改进。通告如下:
一、载质量1.5吨(含)以下货车在主城区道路不限制通行(高峰期除外)。
二、除健康东路(翔宇北道至淮海北路段)、健康西路(淮海北路至北京北路段)、淮海东路(水渡广场至淮海广场段)、淮海西路(淮海广场至北京北路段)和淮海北路(漕运路至大同路段)外,蓝牌、绿牌货车在主城区道路不限制通行(高峰期除外)。
三、黄牌货车按照原禁区范围及要求实施交通管理。
四、除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外,快速路禁止一切货车通行。
五、确需进入限行区域、路段的货车,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六、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高峰期时间。
1.早上高峰时间:7:30-9:00。
2.中午高峰时间:11:10-12:10。
3.下午高峰时间:13:00-14:30。
4.晚上高峰时间:17:00-19:30。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保障滨州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服务富强滨州建设,保障城市物流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滨州市城区货车禁限行区域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城市核心区域:东至渤海五路(含)、西至渤海十八路(含)、南至黄河二路(含)、北至黄河八路(含)围成的区域范围。货车限行区域:东至205国道(不含)、西至西外环路(不含),北至北海大道(不含)、南至南外环(不含)和黄河大道(含)围成的区域范围,不含城市核心区域。其中黄河大道青田浮桥至渤海五路段为黄河堤坝路段,禁止中型、重型货车通行;黄河大道青田浮桥至西外环路段,允许所有车辆通行。
二、货车通行时间
(一)城市核心区域。中型、重型车辆进入城市核心区域需申领通行证,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中型、重型货车备案后的通行时段为22时至次日6时(含),特殊情况需另行提报通行申请。
(二)货车限行区域(不含核心区域)。进一步放宽限行区域允许通行的时间至8小时,中型、重型货车22时(含)至次日6时(含)进入货车限行区域实施物流配送运输,不需申领货车通行证(危化品运输车辆、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渣土车、工程车及法律规定需办理通行许可的车辆除外);中型、重型货车在其它时段通行,需申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高峰时段禁止通行。
(三)皮卡车、微型货车、轻型货车及特种车辆。皮卡车、微型货车、轻型货车及法律规定的特种车辆进入城区不需申领货车通行证(危化品运输车辆、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渣土车、工程车及法律规定需办理通行许可的车辆除外)。
(四)民生保障车辆。提供城区民生保障服务的中型、重型车辆和特殊作业车辆,可持相关部门许可文件和材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领民生保障车辆通行证。
(五)中型、重型过境车辆。禁止中型、重型车辆货车过境通过限行区域,过境的中型、重型车辆需绕行220国道、205国道、西外环路及南外环路,特殊情况需提报通行申请。
(六)暂停通行证办理和使用。遇大型活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交通管制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通行证将暂停办理,已发放的通行证将暂停使用,应依据公告的时间、路线和区域通行。紧急情况需按照现场的交通标志和交通警察指示通行。
三、其它禁限行区域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域和货车限行区域均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区域,需申请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二)环保禁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域和货车限行区域均为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禁行区域,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通行。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限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域和货车限行区域均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限行区域,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时段及车辆种类禁止或限制车辆通行,已经申领的通行证停止使用。
(四)其它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渣土车、工程车及其它法律规定需办理通行许可的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办理相关通行许可。
四、通行证申请备案
(一)线下申请备案。申请人可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大厅申请通行备案,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即时审核通过。
(二)线上申请备案。申请人可通过“滨州微警务”或“交管12123”线上申请通行备案,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24小时内审核通过。
5月1日起,兰陵县全天24小时电子抓拍
为加强兰陵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货运车辆通行秩序,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安全、规范、方便”的原则,兰陵交警大队于2020年8月21日将兰陵县城区东至G206国道东二环(不含)、西至G206国道西二环(不含)、南至G206国道南二环(不含)、北至迎宾路(含)连线形成的封闭区域划为禁行区。禁止重中型货车、低速汽车(农用三、四轮汽车)、拖拉机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通行,并已向社会予以通告施行。
随着经济逐步复苏,车流量增大,而人民群众对安全出行要求也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闯禁区管理,切实提升城区道路通行效能,兰陵交警大队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驶入该区域的重中型货车依法进行电子抓拍管理,时间段为全天24小时,请广大驾驶员行驶至该区域时,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
为进一步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在全市范围内通行的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道路限制通行措施进行如下调整:
在合肥市范围内(含四县一市)通行的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中型厢式货车通行码”,除7:00至9:00、17:00-19:00高峰时段外,其余时段市区禁限行道路对上述车辆不再限制通行(不含高架桥桥面及上跨式立交桥)。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通行、保障物流畅通、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安庆市市区道路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皮卡车(轻型多用途货车)、新能源轻型以下厢式和封闭式小货车(绿牌)在市区道路通行时,不受通行限制。
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除外),除早晚高峰时段(7:00-8:30时和17:00-19:00时)在市区道路(中兴大街高架桥除外)通行时需申请货车电子通行码外,其它时段不受通行限制。
三、上述以外其它货车需在限行时段通行市区道路的,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核发通行码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核发通行证。
个人名下车辆可以在“交管12123”APP—城市货车通行码申请办理。企业名下车辆可以通过企业用户,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gab122.gov.cn)”申请办理;车辆驾驶人也可以在“交管12123”APP绑定对应车辆后直接申请办理,但驾驶人绑定的车辆须与企业备案的人员车辆信息一致。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和市区道路已设置的相关提示、警示、禁令等交通标志标线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实际,经研究并报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重中型货车(含专项作业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管制区域
东起迎宾路、南江滨路的马洲大桥路口(不含)、东环城路(不含),西至迎宾西路金峰大桥路口(含),南起南江滨路(含),北至北环城路(不含)。
二、限行管制时间
九龙大道实行限轴限时通行[四轴(含)以上重、中型货车及专项作业车6:00-21:00限行],其他限行管制区域全天24小时限行。
三、分流绕行路线
过境重中型货车可经马洲大桥、东环城路、北环城路、迎宾西路、南陵大桥、靖城大道、圆山大道绕行,或经G1523甬莞高速、G76厦蓉高速绕行。
四、有关要求
1、限行管制区域外围道路将设置交通诱导标志,引导分流过境重中型货车,请驾驶员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2、管制区内的货物进出,建议通过轻型、微型货车转运,因重点工程建设、涉及民生的物流等特殊需要需进入限行管制区域的重中型货车可通过交管“12123”APP平台、“闽政通”、“漳州通”等网上渠道办理货车电子通行码或线下向芗城、龙文、高新交警大队申请办理《特殊车辆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为进一步加强龙岩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优化提升道路交通组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工作要求,结合龙岩中心城区新建王庄至东山道路建成通车等实际,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决定从2023年5月1日起,新增部分龙岩中心城区载货汽车限行道路。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增限行路段
浮东路(东环路至乘风路)、莲庄南路(浮东路至乘风路)。
二、限行时段
每日6:00-22:00。
三、限行车型
(一)轻型及以下货车(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吨)、新能源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不受城区道路限行限制。
(二)中型及以上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需备案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三)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在上述新增限行道路开展物流配送运输无需备案办理通行证。
(四)城市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允许每日夜间时段在上述新增限行道路内开展物流配送运输,无需备案办理通行证,可通行时段为每日22:00至次日6:00;如若要在可通行时段以外的其它时段通行,需备案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四、通行提示
(一)原经由浮东路(东环路至乘风路)、莲庄南路(浮东路至乘风路)通行的相关货车,现可由东山-王庄新建道路、国道319线王庄路段及乘风路绕行。
(二)持有通行证的货车每日(除节假日外)四个高峰时段禁止通行,四个高峰时段为:7:00-8:30;11:30-12:30;14:30-15:30(冬、春:14:00-15:00);17:00-19:00。
(三)关于货车通行的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关注“龙岩交警”微信公众号,进入“综合服务”模块,点击“群众意见和建议”板块留言,或通过来电(电话号码为18850838122)及电子邮件来信(邮箱地址为xljxjdd@163.com)等方式反映,我队将认真组织研判,提升优化通行方案。
以上规定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通告内容的驾驶人予以处罚。特此通告。
附件:1.《龙岩中心城区载货汽车限行道路示意图》2.《龙岩中心城区载货汽车限行道路局部示意图(东山板块区域)》
为规范和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城区人民路农贸路口,启用电子警察交通违法采集取证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自2023年4月25日起对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通行进行抓拍,现对抓拍设备的地点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3日,公示期满后将正式启用。
禁行时间:
每天上午11时至12时。下午5月1日-9月30日(17点30分时至18点30分),10月1日-4月30日(17点整至18点整)。(法定节假日除外)
对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的,将依法对违规通行车辆实施记1分罚100元的处罚。
为规范车辆行驶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海丰县主城区实施大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措施,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大型货车。本通告内的大型货车,俗称“黄牌货车”,包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牵引车;大型专项作业车(高空作业车、吊车、混凝土泵车、水泥罐车等)。
二、限行时段
国家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的每天7时30分至8时30分、11时30分至14时、16时至18时。
三、限行路段
海丰县城二环路内(包含二环路)的所有道路。
四、不受限车辆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道路养护车、道路清障(施救)车、邮政运输车、洒水车、清扫车等。
五、公安交通管理措施
限行车辆因生产、经营等确需驶入限行区域的,要提前到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限定驶入时间和路线的通行证,所有进入限制区域行驶的大型货车最高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对违反通告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查处。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5月1日零时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防止因超重车辆通行可能造成的河堤损毁,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鹤山市以下路段将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禁行路段:
鹤山市西江大堤(利丰路口至古劳镇人民政府段)。
二、禁行车型
中、重型货车
三、禁行时间:
从2023年5月1日零时起,全天禁止通行上述车辆。
四、绕行方案
(一)人民东路——鹤山大道——省道270线(古港线)——谷西线
(二)滨江路——国道325线——鹤山大道——省道270线(古港线)——谷西线
五、临时通行证办理
由于省道270线(赤岗至霄南段)计划于近期开始进行封闭式施工(工期为一年),西江大堤沿线企业、个体户等的受限车辆确需借道西江大堤(利丰路口至古劳镇人民政府段)的,或沿线因渔业生产需要通行的,可向属地政府提交临时通行证的申请资料。
文明交通你我他,城市建设靠大家。希望广大驾驶员自觉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工作,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西江大堤堤防安全,共创鹤山市文明有序、和谐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为进一步缓解市区交通拥堵,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通行效率,改善市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主城区部分路段对货车实行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路段
(一)一般限行路段。
1.西环路以东(南起迎客大道交汇处,北至万绿湖大道交汇处,不含西环路及广梅路);
2.文星路以东(南起205国道交汇处,北至永源路交汇处,含文星路);
3.永源路、深业路以南(东起沿江路交汇处,西至文星路交汇处,含永源、深业路);
4.沿江路以西(北起深业路交汇处,含沿江路);
5.东堤路、南堤路以西(含东堤路、南堤路);
6.迎客大道以北(西起西环路交汇处,南至迎客大桥,不含迎客大道)。
(二)市中心限行路段。
1.永和路以南(东起沿江路交汇处,西至205国道交汇处,含永和路);
2.沿江路以西(北起永和路交汇处,南至河源大道北交汇处,含沿江路);
3.河源大道北以东(北起永和路交汇处,南至河紫路交汇处,不含河源大道北);
4.江宝一路、西堤路、中堤路、东堤路、城南路、河紫路交汇以内老城区中心区域(含上述道路)。
(三)205国道、西环路、迎客大道、广梅路不限行。
二、限行时段及限行车辆类型
(一)一般限行路段每日7时至9时、11时至15时、17时至19时对中、重型货车实施限行。
(二)市中心限行路段每日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对中、重型货车实施限行。
(三)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新能源号牌车辆和工程抢险车不在限行范围内。
三、通行标识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行时间段内进入限行区域的中、重型货车请到“交管12123”APP申请货车电子通行码,依照APP内指引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实际状况进行审批办理。
四、违法处罚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5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施行。
为进一步增强交通管理执法的透明度,提高交通管理的效能,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天津市蓟州区辖区范围内新增公安交警路口电子警察位置向社会公告,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此次公示的52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用于采集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道路交通秩序静动态管理,其中路口电子警察25处、逆行抓拍专用电子警察1处、区间测速1段(2处)、路侧抓拍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5处、违停11处、货车闯禁行卡口1处及国三及以下货车抓拍卡口7处。
违法处罚标准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100元罚款,并记1分。
3.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100元罚款,并记1分。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5.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200元罚款,不计分。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并记1分。
7.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
8.机动车违反停放规定的处200元罚款,不计分。
9.超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处200元罚款,不计分。
10.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11.超速50%以上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11.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注册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未按规定时间、道路、区域行驶的,处200元罚款,不计分。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明细
1. 仓桑公路西延(S328省道)与河村交口;
2. 仓桑公路西延(S328省道)与马坊村交口;
3. 仓桑公路西延(S328省道)与坨子村交口;
4. 仓桑公路西延(S328省道)与归宁屯村交口;
5. 仓桑公路西延(S328省道)与周蛮庄村交口;
6. 仓桑公路西延(S328省道)与张毕庄村交口;
7. 喜邦二线与大辛庄村交口;
8. 喜邦二线与大巨各庄村交口;
9. 喜邦二线与邦马路交口;
10. 喜邦二线与喜邦公路交口(马伸桥天马北侧);
11. 喜邦二线与石家庄村交口;
12. 喜邦二线与西梁各庄村交口;
13. 通武线与淋平公路交口;
14. 京抚线与岗保路交口;
15. 京抚线与李赵路交口;
16. 京抚线胡里庄路口;
17. 京抚线邦均第二中学路口;
18. 湖东路与无终园大街交口;
19. 蓟州街与湖西路交口;
20. 滨湖街与湖西路交口;
21. 滨湖街与盘龙路交口;
22. 湖东路与秀水街交口;
23. 克黄线梁庄子村口;
24. 一线穿与蓟宝路交口;
25. 喜邦公路与五龙山大道交口南向北;
26. 喜邦二线三家店村南侧(K17+600M);
27. 喜邦二线与邦马路交口西侧(K8+200M);
28. 喜邦二线与喜邦公路交口东450米处;
29. 喜邦二线石家庄路口东300米处;
30. 喜邦二线石家庄路口东400米处;
31. 喜邦二线石家庄路口西400米处;
32. 喜邦二线西梁各庄北路口东400米处;
33. 蓟官路官庄水塔;
34. 蓟官路官庄镇乡村公路管理站南侧路东;
35. 蓟官路官庄镇惠民超市北侧路西;
36. 盘山景区环岛第一出口技防网杆;
37. 盘山景区环岛第三出口技防网杆;
38. 盘山景区环岛南侧50米路西。
39. 马营公路团山子486灯杆处;
40. 马营公路团山子489灯杆处;
41. 马营公路团山子492灯杆处;
42. 马营公路团山子483灯杆处;
43. 马营公路团山子480灯杆处。
44. 通武线与淋平公路交口东侧路南;
45. 水库南路燕各庄卡口(K29+650M);
46. 喜邦公路小孙各庄卡口;
47. 津围公路罗庄子派出所门前;
48. 津围公路上仓中学门前;
49. 京哈公路电厂卡口;
50. 京哈公路索达庄卡口;
51. 杨玉公路马营超限站西侧;
52. 平宝公路侯家营卡口;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以上点位于2023年5月1日启用,望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据滨海新区公安局官网消息,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确保道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滨海新区新港四号路(兴港桥-东海路段)中重型货运机动车限行管控。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路段:新港四号路(兴港桥-东海路段)。
二、限行车型:中重型货运机动车。
三、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
四、绕行线路:限行车辆可绕行西中环快速路、港城大道、京津高速、海滨大道等道路。
本通告发布单位将根据滨海新区城市道路状况,对限行措施适时进行调整。望广大货运企业及驾驶人积极支持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安康城市交通管理,规范行车秩序,缓解交通拥堵,提升道路通行能力,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道路交通实际,现对我市安康城区客货运车辆限行线路及时间作如下优化调整。通告如下:
一、九座(含)以上中型客运班车、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燃油三轮车等,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驶入东坝汉江大桥(四桥)及泸康大道以西、南环干道以北、西津汉江大桥(三桥)以东、江北大道以南等区域以内路段。上述车辆可从东坝汉江大桥、南环干道、西津汉江大桥、安康大道、花园大道、G316国道、江北大道等路段绕道通行。
二、货运汽车、渣土车、工程运输车、水泥罐车、环卫洒水车、道路清洁车,每周一至周五早7时至8时30分、晚17时至19时两个交通高峰时段,禁止驶入汉江一桥、西津汉江大桥(三桥)、滨江大道、江北大道、世纪大道、安澜路、汉江东路、安康大道、花园大道、秦岭大道、汉江路、学府路、钻石路、居尚路。上述车辆可从北环线、汉江二桥、黄洋河大桥、东坝汉江大桥等路段绕道通行。
在中心城区运输作业的渣土车、工程车、水泥罐车、环卫洒水车,其所属单位和驾驶人须遵守限时通行规定,合理调整车辆运行和作业时间。
三、超过排放限值标准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包括国三及以下的营运柴油货车、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低速载货汽车、燃油三轮车),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驶入东坝汉江大桥(四桥)以西、南环干道以北、西津汉江大桥(三桥)以东、江北大道以南,安澜路、高新区花园大道、汉江路、秦岭大道、高新一路、高新二路、学府路、高新四路、居尚大道、永定路、永宁路、创新东路、高新大道南段、钻石路、钻石西路、钻石东路等路段。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上级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临时性的限行管控措施。
四、九座以上中型客运班车必须进站上下旅客,严禁在站外道路上下旅客和沿途揽客。货车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通勤车辆在辖区交警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城区通行。危化品运输车一律不得在城区通行。
五、皮卡车(多用途货车)、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含电动三轮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含新能源),供水、供电、燃气、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工程抢险、垃圾清运、医疗废物运输等特种车辆不在限时通行范围之内。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凡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予以处罚。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原发布实施的安康城区客货运机动车限行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作废,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工作,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决定在齐齐哈尔市城区范围(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调整一系列便利货车通行管理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城区街路取消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限制。对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道路,每天允许各类型货车通行时间不少于7小时。
2、轻型、微型货车允许全天通行。
3、车体长度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8吨的黄牌厢式、封闭式货车允许全天通行(个别桥梁、高架道路因承载能力不足除外)。
4、取消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进城限制,皮卡车与小型载客汽车通行权原则上等同。
5、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原则上不再限行,确需限行的,每天允许通行时间不少于16小时。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参照新能源轻型货车管理。
6、对申领临时货车通行码(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货车,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或反馈不予核发结果。
7、取消龙华路、卜奎大街、站前大街对客车通行的限制。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联系电话:0452-233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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