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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货运平台合规经营开良方——天津自贸区法院向头部企业发出首份司法建议

[罗戈导读]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天津港中心法庭在审理多起涉司机、货主与某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之间运输合同纠纷时,发现该行业头部企业在管理、经营中存在问题,故向该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旨在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货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天津港中心法庭在审理多起涉司机、货主与某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之间运输合同纠纷时,发现该行业头部企业在管理、经营中存在问题,故向该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旨在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货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3年11月3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督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某头部货运平台企业进行约谈,并对其他平台公司进行提醒。

同日,天津自贸区法院收到某头部企业针对本院司法建议的复函。

逐案“把脉问诊”,找准争点“对症下药”

案例一:康某与某货运平台公司、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作为货主向平台和司机陈某主张货损责任。

案件审理情况:康某在某货运平台发布用车需求,作为平台注册的司机,陈某在平台接单后,以更低的运费在其他平台发布用车需求,赚取运费差价,并脱离其他平台与实际承运人线下接洽,最终对货物失去控制,导致康某产生货物损失。陈某抗辩并未参与实际运输,也未向康某收取过运费或其他费用,且双方在某货运平台上的订单也已被取消,双方之间未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反映合规问题:某货运平台在本案所涉撮合业务中撮合货主与司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但未促成货主和司机达成书面运输合同,也未固定双方在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仅为双方提供订单的情况下,在平台上一方取消订单后,双方发生纠纷时,不利于货主或司机任一方维权,也不利于平台客服居中调解或由法院认定责任。

案例二:周某某与某货运平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作为平台注册司机向平台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并赔偿其损失。

案件审理情况:周某某作为平台注册的司机,在平台接单后,运输至目的地时与货主发生矛盾,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后和解,货主向周某某额外支付了押车费用。后,货主向平台投诉,平台判断货主支付的费用过高,将周某某在平台的部分保证金赔付给货主,并冻结司机账户导致其无法继续接单。周某某认为平台不采集货主实名信息,给周某某维权造成困扰,平台处理不当给其造成损失。

反映合规问题:某货运平台为货主和司机方提供货运撮合业务,在平台实名认证规范、收取保证金、服务费等方面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现有客服体系在处理纠纷时未能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导致司机群体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未能切实保障司机合法权益。

案例三:曾某某与某货运平台公司、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作为货主向平台和司机主张货物损失。

案件审理情况:曾某某在某货运平台发布用车需求,该平台注册司机王某接单后,将货物运离起运地后失联,给曾某造成货物损失。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王某在某货运平台上注册为司机时使用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王某当庭展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王某的身份证、手机(存有驾驶证照片)曾经丢失并有过刑事立案记录。

反映合规问题:某货运平台在审核司机身份信息方面存在漏洞,可能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平台系统验证的风险,对于新加入司机的驾驶证未进行全面验真。同时,托运人下单时,平台未提供合理的货物保障服务,对于货物损失相关风险预警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货主方对平台给予的信任与其承担的货损风险相比落差较大。

力争“标本兼治”,督促企业“祛病强身”

为充分保障货运行业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促进网络货运行业有序发展,天津自贸法院向涉案货运平台企业发送如下司法建议:

1

强化企业合规

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坚守安全稳定发展底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合理制定经营规则,降低货运平台撮合业务中的不确定性和多维度风险。将安全教育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心,确保企业员工和平台司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

2

完善监管体系

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对货物运输全流程进行动态审核监管,如对装载物品进行动态、实质性审查;保证权利义务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一视同仁”;强化人员和车辆资质审核,实时掌握驾驶人身份信息、车辆运行轨迹,助推行业精细化管理。

3

加强行业自律

杜绝恶意压价竞争、虚假运输、差异化派单等情况,确保行业稳定发展;完善投诉举报客服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司机群体诉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技术和资金投入完善产品,营造货运行业良好生态,维护货运从业者合法权益。

笃定“固本培元”,切实担起企业社会责任

收到司法建议后,某货运平台企业高度重视,随即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表示感谢,针对司法建议的建议内容,反馈现有和下一步整改举措:

1

严格司机准入机制

平台依法对从事货运经营车辆和人员的要求,平台严格对司机准入的资质审核标准,明确司机需提交的具体信息材料,且对于司机所提交的信息,平台全部一对一人工审核,防止系统自动审核出现疏漏。

2

人脸识别机制

平台为保证司机本人使用账号,采取了人脸识别机制。对于司机在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在第三人手机上完成人脸识别工序的行为,平台客观上难以杜绝。平台会重视贵院所提出的建议,寻求新的办法,看是否能够从技术途径着手,监控账户使用情况。

3

加大宣传力度

平台扩大安全驾驶知识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遏制司机违章行为发生,减小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平台从司机注册准入到承运订单运输的全过程以多种方式开展包含安全驾驶知识在内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并大力推动警企深度合作,在司机注册的准入条件上严格进行把控。

4

给予重大技术和资金投入

平台给予重大技术和资金投入,提高平台端对司机运输过程中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识别能力,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发生。逐步扩大安全车载设备部署,有序落实车内车外货箱全程监控计划,提高运输过程中风险识别能力。严格把控托运方需求和承运方能力的技术匹配算法,保证合适车辆运输合适货物,有效减少因车货不匹配造成的交通事故。

5

强制投保车辆运营险种

对通过平台渠道租赁运营的车辆,平台强制投保车辆营运险种。对于通过平台渠道租赁的车辆,平台基于管理控制的有效性,此部分车辆是全部以营运性质投保。同时,在该部分车辆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上,平台也要求承租司机购买最低100万元的限额,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6

减少事故损失

平台通过赠送货物安全保障、司机及跟车人人身意外险等方式减少事故损失。针对司机承运过程中保险可能出现覆盖不能的情况,为较少事故损失平台分别针对货物或人身损失,推出了相应的保险减损举措。

7

增加维权便利

针对贵院提出的“在撮合业务中未撮合货主和司机形成书面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后不利于货主或司机维权”这一问题,该平台企业高度重视,已经联合产品、技术、法务等各部门讨论研究,力求尽快实现调整,为货主或司机的维权增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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