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融法学研究会今天成立,有幸成为其常务理事。
作为供应链研究者为啥要加入“金融法学”研究会?
我给自己找到了一些理由。
“金融法学”表面是“法律”为“金融”提供保障,实质是最终得依托供应链。
原因有三:
1. 金融为实体服务,金融与实体是供需关系。
2. 经济纠纷基本起因于供需双方间的矛盾,解决经济纠纷需要从供应链上找寻证据。
3. 供需双方的权责明晰,互利共赢有助于减少经济、金融纠纷。
举例:近年来成为焦点的供应链金融
七分供应链,三分金融。
金融助力供应链的资金流,供应链金融发生纠纷大多数起因于供应链的“四流不合一”。
比如,
资金流空转,或资金流流向链外;
实物流仓管环节出现问题,资金流难以形成闭环;
供需环节的合同内容显失公允,欠款方(债务人)从开始就想耍赖;
相关票据不能与实物流动完全绑定,票据真伪引发金融供需纠纷;
大型骨干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核心”变“黑心”,最终导致上游供应商财物两空。
最后想特别强调一点,诉诸法律费时费钱,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供应链供需双方虽说有合同和法规约束,但也不要因为有这样的约束,就万事大吉。
供需双方不仅要签订合同,而且要监督合同执行,努力行事合规,尽可能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要进入法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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