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天津港原董事长于汝民的起诉书。
起诉书中显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汝民,在2001年-2015年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1287.872737万元;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应该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于汝民刑事责任。
2017年05月21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天津市纪委对于汝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出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设款物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天津市纪委当时查明,于汝民在担任天津港务局副局长、局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及退休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拉帮结派、培植形成“秘书圈”,理想信念丧失,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提拔、调整干部,并收受对方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涉嫌受贿犯罪。
于汝民曾在2000年-2013年期间先后担任天津港务局副局长,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正局级)、天津港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事长;天津市委滨海新区工委副书记,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并于2013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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