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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分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筹划案例

[罗戈导读]交通运输企业分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交通运输企业分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筹划案例

案例描述

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部分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9%的增值税,部分业务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6%的增值税,如果物流企业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税收负担在营改增之后都会有所增加。

如某物流企业年含税销售额约为1000万元,营改增之前每年缴纳营业税30万元,营改增之后由于进项税额较少,仅有加油费、维修费等进项产生,因此每年需要缴纳增值税超过60万元。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并且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能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其税收负担一般会降低。

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如果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了上述标准,可以通过企业分立的方式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因此如果该物流企业分立为两家物流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的销售额保持在500万元以内,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该两家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500÷(1+3%)×3%×2=29.13(万元)。比纳税筹划前节约增值税30万元以上,比营改增之前节约流转税0.87万元或持平。

案例二、某物流企业以外购油料抵顶运费稽查案例

案例描述

某物流公司注册于某市,但实际经营地在天津,主要客户为北京某大型进口汽车贸易公司,为其提供商品车运送服务,将其进口的商品车从天津港和上海港发送到全国各地的汽车经销商。该企业将运输业务分包给不同的车队完成。

2015年7月,市国税局、地税局稽查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及交通运输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中对该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检查,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疑点都被逐一排除,检查工作陷入僵局。

调整检查战略后,检查人员把所有细节重新过滤一遍,终于在重重迷雾中找到了线索:发现企业购进汽、柴油账中记载了“运输成本外车队用油”取得发票的情况,并抵扣了进项税。外车队用油为何记入该企业的账上呢?检查人员将这个疑点作为“切入点”,确定了重点检查的方向。

当检查人员提出“外车队用油为何记入该企业的账上”?会计解释说,为完成运输业务,雇佣外部运输车辆。双方签订协议,外部运输车队提供运输业务的同时,要提供运输业务30%的燃料及过路费票据入账。检查人员详细阅读合同后发现,按合同约定,该企业付给外部运输车队相应的运费即可,为何还要外部运输车队提供燃料及过路费发票呢?外部运输车队发生燃料及过路费不应该在该物流有限公司的账上来列支,对此情况,检查人员又对企业的会计进行了询问,会计只得如实交代购进汽、柴油提供给外包车队,价款抵顶应付外包车队的运费,未提销项税的事实。

案例分析

1、本案的稽查突破口在于购油及耗油的“原始记录”;

2、检查人员通过核查企业购油及耗油原始记录入手,发现了涉案公司所购油料超过运输合理油耗;

3、以上“超额油耗”,则由涉案企业用于抵付外包车队的运费。

综上,涉案企业是用外购油料(或支付加油卡)冲抵应付运费,即用“外购货物”交换“外购运费”,这部分外购油料应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当然,涉案企业并未申报纳税,故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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