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际铁路联运规则不统一,铁路运输单证无物权属性、缺乏贸易结算和融资功能等制约贸易发展的痛点和堵点等问题,成都、重庆、郑州、厦门、济南、青岛、钦州等地先后开启了探索基于国际铁路联运的物流与贸易规则实践之门。
2017年成都陆港公司与中行商议决定,从货值较大且相对容易评估的平行进口汽车入手,选择有实力且有合作互信基础的贸易商,锁定较受市场欢迎的车型,有条件地开展“一单制”试点。
参照海运规则体系,陆港公司牵头创新制定了基于中欧班列的多式联运“一单制”运输提单。2017年4月6日,蓉欧德源进口的两辆路虎车被运到荷兰蒂尔堡站指定的监管仓后,首张“一单制”提单即由陆港公司签发。这张提单,有效链接了中欧班列收货和送达环节——陆港公司对外联合DHL(运敦豪),对内整合蓉欧班列公司等物流资源,使得货物从荷兰蒂尔堡站通过中欧班列运抵成都国际铁路港,实现“门到门”运输“一单到底”。陆港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负责对货物全程运输、监控。其间,第三方无法接触货物,确保陆港公司对货物的控制权,包括遭遇违约风险时对货物的处置权,从而形成了交货-运输-监管-提货全链条闭环,解决了中欧班列在实现铁路运输单据物权上的关键难题。
在此基础上,多式联运提单成为企业贸易结算、融资、提货的唯一凭证。货物从荷兰蒂尔堡站离港不久,蓉欧德源就收到了陆港公司开出的货运提单,企业拿着它向中国银行锦江支行申请信用证,银行完成审核后,荷兰企业就拿着信用证到中国银行法兰克福支行申请议付。与传统模式相比,发货方的收款周期缩短20天左右,进口商的资金压力也大大缓解。
针对国际陆上贸易普遍存在国际铁路公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缺失,重庆自贸试验区牵头创新研发以实际应用为导向的国际贸易陆路运输相关的单证标准体系,围绕国际铁路、国际公路运输流程梳理,对单证及其背面条款、责任保险(保险条款、投保规则)和实际运用规则等内容进行规定。《国际货运代理铁路联运作业规范》《国际贸易货物交付与货款支付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和《汽车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三项物流标准已通过国家审批并发布,首次从国家标准层面明确了在国家铁路联运领域能使用可转让的国际运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代理运输凭证,在保留现有铁路运单的基础上,实现了使用其他可转让国际物流运输单证的重大突破。
重庆依托陆海新通道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由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运营平台公司签发提单,班列公司下属中新南向通道(重庆)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已获交通部颁发无船承运人资质。同时,重庆开展了国内江铁联运的试点,把江运和铁路运输的单证合一,把两个运输方式的信息系统进行连接,通过铁江联运一单制探索出单一的运输凭证完成整个运输全过程的方式。
与成都类似,郑州国际陆港与中国银行实施“国际物流+金融创新”合作,根据郑州国际陆港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通过“提单质押+货物监管+担保”的方式,中国银行为中欧班列(郑州)的客户开立国际信用证及相关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服务。可以由境外银行对上游客户先支付货款,等货到之后,用户企业再向银行支付货款,并拿回单制。
厦门也是针对多式联运业务中不同运输方式间换单手续繁琐、缺乏统一标准的全程提单、缺乏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的全程提单、中小微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运输数据缺乏共享等问题,在借鉴先行地区经验基础上,探索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2018年签发福建省首份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单,在跨境运输及国内运输均有实践探索。继厦门港务集团之后,福建物泊公司、好运联联等“一单制”试点企业也陆续推出“一单制”多式联运产品。
2020年9月,山东高速物流集团创新开展了山东省首笔基于国际铁路联运的“一单制”业务。该业务由山东高速齐鲁号欧亚班列运营有限公司签发国际铁路联运提单,贸易商凭提单向银行申请供应链金融融资服务,实现了“一次委托、一单到底、一票结算、提单融资”。
青岛新港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多式联运“一单制”经营人市场主体,在青岛联合山东济铁胶州物流园有限公司、日照银行青岛胶州支行以及境外的俄罗斯团结银行,在上合示范区实施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新港洲建立多式联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买方向平台发出贸易合同需求,并向金融机构发出融资、开证的需求,同时向平台发出基于“一单制”多式联运运单的保险需求,由平台代理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办理覆盖境内和境外的全程保险。国内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国外卖家将多式联运“一单制”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单据提交境外银行,境外银行核对后向卖家支付货款。境内买家通过开证行赎回多式联运“一单制”运单及箱单发票等其他相关通关单据,运单持有人在目的地向新港洲指定的监管单位凭单提货。
2020年,西部陆海新通道(广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多式联运“一单制”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正式亮相。平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平安集团合资成立的金融开放门户(广西)跨境金融数字有限公司建设。平台将通过结构化设计的联运“全程提单”模式,实现“一单到底、一票结算、一次委托、一口报价”。
多式联运“一单制”涵盖主体一般包括,进(出)口商、多式联运承运人、境内外实际运输方、金融机构等,多式联运“一单制”重点解决2个问题。
对于承运人和运输方而言,解决了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标准互认。首先,单据互认。海运有海运提单,铁路有铁路运单,不同单据标准格式、信息内容以及作用都不一样,相互之间不能互通,多式联运过程面临多次换单问题。“一单制”情形下,不同运输主体之间相互约定,确定一个互认的单证,多证合一在不同运输方之间流转。重庆开展的江铁联运试点,就把江运和铁路运输的单证合一。其次,箱型互认。重庆在西部陆海新通道上探索出铁路箱下海出境、“一箱到底”模式,解决了外贸集装箱缺乏、铁路箱出口需到沿海港口换海运箱等难题。
对于进(出)口商(买卖双方)而言,解决了单证物权,以及企业融资问题。以往只有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属性,可以用于质押。目前各地开出的多式联运“一单制”,有运单也有提单,均具备了物权属性,买方可以将单证抵押境内银行,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再进行沟通对接,由境外银行先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可以在货到后付款,从而降低了买方的资金压力。成都、郑州、厦门、济南、青岛等地开出的多式联运单证,大都是聚焦在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上。
能够开具多式联运单证的多式联运承运人,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应该有:
拥有稳定的多式联运货源。“一单制”的开具一般选择货源稳定,双方有较好合作和互信基础的企业,开具单证才有长期可靠的基础,双方也才能够通过协商方式在探索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完善流程。
能够实现对货物全流程的把控。这要求企业,拥有固定(自建或合作)的货物作业场所。能够在接发货物时,快速组织完成集(拆)货、装卸、报关报检以及其他相关检查,控制整体运输流程和时效,增强对货物的把控。拥有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订单管理、货物追踪管理、运单电子化以及与班列、承运人、货代、外贸企业等相关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全流程、全业务在线协同处理。
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够跟境内外贸易企业、班列公司、货代公司、境内外金融机构、保险以及海关等部门达成一致,建立多方互认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保障整个链条实现“一次委托、一次结算、一单到底”。
以班列为依托,自2017年以来多地开展了多式联运“一单制”探索,在标准、衔接、融资等长期制约多式联运发展的问题上,均有不同程度突破,取得了积极成效。还有更多地区不断加入到“一单制”的创新实践中来,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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