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快递领域的保价制度与运输保险有异曲同工之处,且二者均关系着在发生货损后寄件人能否得到全面赔偿,本文着重探讨两者之间的有关问题。
一、《快递暂行条例》规定了快递企业的保价告知义务和保价、未保价赔偿原则
《快递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该条规定明确了快递企业的保价规则告知义务,同时规定了告知的时间节点为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
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该条明确了保价和未保价货物的赔偿规则,确立了未保价货物的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以上两个条款将保价和保险两个问题串联起来,让我们可以将其放到一个视野范围内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二、保价
保价,是快递服务业对贵重物品的一种价值约定。通常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时,由寄件人向快递企业做出需要对贵重物品保价的意思表示,快递企业评估后做出是否同意的承诺。但实际操作中,通常为寄件人自行告知保价金额,快递员收取保价费,快递企业很少对运输货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纵然已经保价,发生货损后,仍然会存在极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因为保价问题产生了很多的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1. 贵重物品需要事先声明
经查阅多家快递企业运单,发现各家快递企业对贵重物品的判断不完全一致。有的将价值超过5万的定义为贵重物品,有的将价值超过2万的定义为贵重物品,有的将价值超过1000的定义为贵重物品。
对贵重物品,不同的快递企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也从侧面凸显了各类快递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但几乎全部的快递企业,都要求上述贵重物品在寄件前向快递企业声明,且多数快递企业都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快递暂行条例》也明确了寄件人的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2. 保价是寄件人的权利,也是快递企业的服务
首先,保价是寄件人的权利,可以选择保价也可以选择不保价。保价的目的是准确确定快件的价值,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理赔提前做好价值认定。
其次,保价也是一种快递企业提供的服务,保价的快件将会更容易获得快递企业的重视或采取不一样的运输保护措施。当然,寄件人换取保价服务的交换物是支出一笔保价费用。
最后,保价行为、保价费的收取、保价快件的运输规范、以及保价货物发生损失后的处理,均由快递企业自行完成。
3. 保价货物发生损失后的理赔处理
根据上述《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保价快件发生损失后,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在通常的快递运单中,都会载明具体的保价赔偿规则,发生快件损失后按此约定进行理赔处理即可。
但在快递实务中,保价快件发生损失后,快递企业通常并不会直接按照保价金额一次性支付寄件人从而了结案件。而首先要确定保价货物的真实价值,故此需要寄件人提供相应的价值证明;证明快件的真实价值与保价金额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从而确定是否存在不足额保价的情况,进而评估实际的赔偿金额。
保价快件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寄件人应当着重收集并准备如下资料,以便能有效地向快递企业发起理赔程序:快件真实价值的证明资料、快递运单原件、收件人拒收或注明快件损失情况的运单原件、保价费和快递费支付的证明资料等等。
三、保险
保险是运输领域转移风险的有力金融工具,是运用较多的风险管理手段,对运输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保险与保价最大的不同点是:保险是金融服务,是由独立第三方来承接风险的风控工具。从保价到保险,是社会化精细分工的产物,彰显了专业事交给专业人做的理念。专业保险人,具备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制度,可以更好地对快件损失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了快递企业专注自身主业的发展。
1. 传统快件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寄件人,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寄件人和保险人,并未涉及快递服务企业
保险实务中广泛使用的邮包险和邮件快递保险,本质上是货运险。被保险人通常为寄件人,保障的是寄件人的损失,与快递企业并无直接关联性。快递企业通常提供购买保险的渠道,背后通过代理人平台与保险人对接,快递企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在寄件人交付快件时可以选择是否投保。该种操作模式与传统的货运险并无差异。
同时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寄件人与保险人,保费由寄件人支付,赔款由寄件人或指定的其他人接收。这几乎就是传统货运险在快递行业的应用。
考虑到快递行业的实际情况,寄件人对投保的热情并不高,该险种的销售情况没有传统货运险乐观。
2.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这是《快递暂行条例》增加的对快递责任险的明确说明。当前保险实务中,暂未发现有保险公司经营此险种,尚需等待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表述,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应当属于与邮包险和邮件快递险不同的险种。其主要保障主体为快递企业,而并非寄件人。其主要承保的风险为快递企业应当承担的快件赔偿责任,是典型的承运人责任险,只是这里的承运人变更为快递企业。
笔者以为,在当前寄件人投保邮包险热情不高的情况下,通过保价和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相结合,可以较好的转移快递企业的风险,降低其运营成本,大力推进快递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该险种的保险合同主体为快递企业和保险公司,也有效的避免了大量个人客户投保。保险人只需与快递企业对接,即可获取大量的保险业务;同时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可以让保险人对快递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出专业判断,更好的调整保险方案,满足快递行业需求。
可以预见《快递暂行条例》的生效,会给快递行业带来新的活力和市场前景。同时,与此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和服务行业也必将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李晓曦,2011年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毕业,取得海商法方向硕士学位。2011年至2017年,任职于两家世界500强财产保险企业。从事船舶、货运等保险领域相关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保险、物流、海事等案件处理和法律实务经验。2017年加盟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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