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ESG政策:监管部门引导为主,强制披露范围扩大,缺乏统一的披露标准。
近年来,一系列公司暴雷的“黑天鹅”事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应,例如某汽车公司尾气排放造假事件、某咖啡财务造假、某生物公司毒疫苗事件等。
除了财务造假之外,这些恶性事件常常发生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而传统的财务评价模式却无法评估一个公司整体的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状况。ESG理念因此得到发展和深化。
ESG概念最早脱胎于社会责任理念,由联合国责任投资组织(UNPRI)正式提出,作为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ESG评价弥补了对企业仅做财务评价的局限性。
读懂我国的ESG政策,首先需要明白我国ESG政策的发展脉络,并总结其特点和趋势。本文将对关键ESG政策信息进行总结和介绍,是ESG专题系列的第一篇文章。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含中国香港)ESG政策的发展脉络。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的ESG的发展有三个特点:
我国主要的ESG政策最早可以追溯至二十年前,以自愿披露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为主。
2008年开始,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报告,由此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逐渐进入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的阶段。
而香港联交所也从2012年鼓励上市公司披露ESG报告,到2015年要求“不披露就解释”,全面提升对在港上市公司的ESG披露要求。
到近年,ESG报告被更多监管部门提及,而不仅仅是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强制披露范围也逐步扩大。
我国ESG相关的监管部门主要涉及国务院国资委、生态环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和港交所)。
在我国ESG政策的发展过程中,监管部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例如: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要求,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内容都较以往更加完善。详细可见:《深度解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大变革,大影响,大波企业将强制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对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提出要求,并发布了相关指南。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主要对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港股上市公司、A股纳入MSCI的上市公司、科创板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沪市及深市上市公司。其中,港交所发布了具体的ESG披露指引。
在国际上,ESG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国际组织及投资者的市场推动。
我国内地的ESG报告披露缺乏明确的指引,各企业之间披露的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参照了国际主流ESG披露标准,例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标准。不过,我国ESG相关团体标准在近年快速涌现。
香港对ESG的披露要求走在前列。港交所自第一版《环境、社会、管制报告指引》发布以来进行了多次修订,并发布了《气候信息披露指引》,促进气候信息披露的标准与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小组(TCFD)的建议及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的新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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