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各药品批发企业:
为优化资源配置,激发药品流通市场活力,促进云南省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可及,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原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业代储代配服务有关规定的通知》(云食药监市〔2014〕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药品流通产业发展和监管实际,省药监局拟开展药品批发企业跨区代储代配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职责,对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在省内可跨行政区域进行代储代配试点,受托方为具有代储代配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
允许委托储存配送药品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
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可委托储存和配送。
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不得超出受托方经营范围。
药品储存、运输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应当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确保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
试点自文件印发之日实施,待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再行修订我省代储代配服务有关规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丽 68396715)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云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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