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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被诈骗损失50亿背后,供应链贸易再次爆雷

[罗戈导读]粮油巨头金龙鱼的子公司牵扯进一起涉及国企损失50多亿的诈骗案中。

粮油巨头金龙鱼的子公司牵扯进一起涉及国企损失50多亿的诈骗案中。

日前,金龙鱼发布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

起诉书认为,在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期间,广州益海及原广州益海总经理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及其负责人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对此,金龙鱼三连否认,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单位犯罪。

节选自金龙鱼公告

到底怎么回事?

50多亿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诈骗案

在了解这个事件之前,先介绍一下该案件中的主角,安徽华文是一家以国际贸易及服务为主业的国企,通过为客户整合物流、金融等资源,规划供应链运营解决方案,提供运营服务;云南惠嘉一度是国内最大的棕榈油融资商,在2014年进口的棕榈油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

在2008年至2014年之间,粮油巨头金龙鱼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扮演了中转仓库的角色,与安徽华文及云南惠嘉这两家公司签订了《仓储中转协议》,负责存储安徽华文为云南惠嘉代理进口的棕榈油。

云南惠嘉的老大张利华,在这场交易中上演了一出“权钱交易”的戏码,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的董事长王民和副总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成功将原本先付款后发货的交易模式改为先发货后付款。

然而,事情并未按约定进行,张利华玩起了猫腻,一是严重超额获取货物所有权,二是用伪造的对账函,掩盖了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库中的棕榈油已经被暗中销售的事实。

接着,在2012年3月至2014年底这段期间,张利华故技重施,再次对安徽华文的一名棕榈油业务员施展贿赂手腕。该业务员在收受贿赂后,开始配合云南惠嘉使用假的货权转让通知书来取得货权,并帮忙提交盖有伪造的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给安徽华文的财务部门,让账面上的棕榈油库存数据看似无懈可击。

起诉书中提到,广州益海的喻平和柳德刚也接受了张利华的贿赂,他们在云南惠嘉使用假货权文件、应对安徽华文的实地核查、以及购买涉案棕榈油的过程中提供了便利。

由于这一系列的操作,导致云南惠嘉提走货物后并未全额支付款项给安徽华文,直接造成安徽华文经济损失高达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广州益海和柳德刚的配合行为令安徽华文直接损失了18.81亿元,间接损失了11.67亿元。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云南惠嘉及其负责人张利华,连同其员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而广州益海和柳德刚则因协助云南惠嘉和张利华实施合同诈骗,被认定为该犯罪的帮助犯。此外,张利华在2009年至2013年间对柳德刚行贿的行为也让柳德刚陷入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之中。最终,这场由虚假承诺、贪腐勾结引发的商业欺诈大案,就这样以国有资产的巨额流失暴露在大众面前。

然而,广州益海不认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也不认同《起诉书》所述损失与广州益海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并表示,广州益海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库存确认单,安徽华文始终未就货权转让事宜与库存情况向广州益海提出过异议,在2014年至2021年长达七年多期间,安徽华文从未向广州益海主张提货,双方未发生任何民事仲裁或者诉讼。

融资性贸易往往关联大宗供应链贸易 被命令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益海指出,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是融资性的贸易行为。

去年国资委发布的74号文件中,提出的“十不准”中,便有严禁国企央企开展各类虚假贸易业务,甚至直言“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

那么到底什么是融资性贸易?

国资委74号文件指出,融资性贸易合同条款通常存在垫资、融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等借款合同常见表述,本质是无商业实质、以贸易业务为名对外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变相提供资金,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充当融资通道,极易滋生腐败。融资性贸易资金方缺乏对货权的实际掌控,缺少对货物市场波动的关注,存在巨大资金风险,必须严格禁止。

但从现实来看,在多个地方性的考核机制中,对国企和上市公司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做大营收规模、完成销售业绩。面对市场竞争和经营压力,做什么能做大营收规模?

供应链贸易,特别是大宗供应链贸易业务。因此,融资性贸易多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出现,通过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业务,往往可以迅速做大营收规模,并获得一定的利润。

一般来说,国企往往具有资金优势,银行也倾向于把钱借给国企这样具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而很多民营特别是小型公司在获取银行信贷方面有一定的困难,在这时,很多国企供应链公司、商贸公司迫于业绩压力铤而走险,通过贸易的形式为这些企业垫付资金,即以借贸易之名,行借贷之实。短期内,公司业绩得到了提升,而很多国企风控能力并不强,往往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一旦资金闭环出现问题,易造成国有资产的巨额流失。

涉融资性贸易的大宗供应链业务频现爆雷

近年来,国企频繁爆出涉融资性贸易的重大风险事件。

典型案例中,中国唯一以丝绸为主业的央企——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丝海南公司此前便因为从事虚假融资性贸易,累计金额超过百亿元,最终导致破产清算。

国内最大的综合性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之一上海电气在2021年发布重大风险公告,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普遍逾期,极端情况下,最终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的损失。而这事件的背后,很有可能存在着融资性贸易、贸易空转等问题。   

回溯前些年,铝现货贸易市场也曾曝出了铝锭重复质押融资诈骗丑闻——上海巨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石榕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方,联合仓储公司将库存铝锭重复制作仓单,并向山东、福建等地大型国企、民企、外企的贸易公司进行了重复融资诈骗,涉及数十亿元铝锭重复质押。

随着一系列“爆雷”事件,如今对融资性贸易的打击已全面升级至严禁开展。然而,在追求营收的业绩考核重压之下,以及“十不准”条例中对挣资金的钱的行为明令禁止——这一举措很大程度上等同于限制了国企涉足大宗商品贸易领域,这让众多从事供应链贸易的国有企业陷入了进退维谷的窘境。犹如在盈利与合规的天平两端,他们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寻找那个既能满足做大蛋糕的业绩要求,又能确保不触碰监管红线的微妙平衡点。

回到上述案件中,安徽华文同云南惠嘉指定的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双方的交易模式后面变更为先货后款,确实存在垫资的行为,是一种托盘贸易形式。在这种模式下,类似国企这样的资金雄厚一方扮演着托盘商的角色,他们先行出资从供货商手中购入商品,再将这些货物以赊销的方式提供给缺乏流动资金的采购方,从而协助完成交易。

但有律师指出,托盘贸易与融资性贸易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融资性贸易可能大概率有“垫资”,但有“垫资”不一定代表所从事的就是融资性贸易,其是否构成融资性贸易需要根据具体业务实质和操作模式来判断。对于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还需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来确定其法律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起事件中,一系列受贿行径犹如蛀虫侵蚀,正是导致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的关键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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