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指出,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政策性粮食库存在调节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进一步摸清粮食库存实底,有利于准确研判国内粮食市场的供给形势,增强粮食安全的预见性;有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深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加快消化不合理粮食库存;有利于全面压实各方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确保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国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大清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
2018年国家确定的试点市(地)原则上不再纳入普查范围,试点市(地)由统计报账单位对2019年3月31日24时大清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逐级上报至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试点市(地)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2018年试点普查结果与全面清查时点合并登统数据进行比对,就粮食库存变动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结果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是否清查质量,由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自行确定。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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