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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例解析:网络货运须避免的六大雷区

[罗戈导读]那么到底网路货运平台哪些动作会踩中虚开的雷呢?罗戈网深入研究判决材料,总结出六大雷区。

近期,罗戈网关注到浙江“某省心”涉嫌虚开发票案件出一审判决了!根据判决,上到主责任人,下到下游物流运输公司、货主企业都牵连其中。网络货运平台方的主要责任人获刑数年不等;大批受票方企业因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行政处罚,补缴税款和罚款。

网络货运作为物流新事物,相关管理部门持续在关注其健康发展。比如,网络货运解决不了进项抵扣不足问题,相关政策就赋予了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的资格。网络货运平台作为“承运人”身份,有资格向托运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为个体经营运力代开增值稅专用发票。同时,网络货运平台集采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纳入进项抵扣。由此,网络货运平台在税务环节形成闭环,帮助上下游实现税务合规。

那么到底网路货运平台哪些动作会踩中虚开的雷呢?罗戈网深入研究判决材料,总结出六大雷区。

雷区一:补录已完成、伪造运单

后补、代开这样的行为是否会造成虚开在市场是存在争议的。

不少人提到现实操作中,网络货运平台上的合同客户,由于运单较多,有些订单会在运完后一起补发,其观点认为,运单真实有效且完全符合网络货运的流程,因此即使是后补单,依然没有造车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按照虚开对待。

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看,华税也认为如实的代开、不开发票,在行政层面确实违反了发票管理关于发票开具主体、开局时间等规定,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仅需税务行政处罚,不以犯罪论。

但如果是补录已完成、伪造的运单又是另一回事了。

“某省心”案件中,就存在受票企业将已经自行委托社会车辆运输完成的业务信息、伪造货运信息补录网络货运平台,之后开出增值税发票,平台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的行为。

虽然受票企业与平台之间也签订合同、进行资金走账等,但一切都是为造出来的承运服务假象。

雷区二:资金回流

审查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确实是税务机关和公检法办理虚开的杀手锏。

当然,仅仅凭“资金回流”现象并不足以说明企业虚开行为,因此在网络货运业务运营中,对业务真实发生的过程、结果全程留痕,确保业务真实才是排除税务机关质疑的第一要务。

在现实运单中,确实存在网络货运平台向司机支付报酬时间差的问题,因此很多司机要求货主先通过私人账号转账结算,为了防止重复付钱,就会给平台提供自己账号作为接收报酬的账户,这时候虽然运单真实,但确实产生了“资金回流”。

而“某省心”案件中就存在很多资金回流的现象。

比如部分代收人对应的运单货主为同一人,代收人为货主公司的股东、高管。

比如一些受票公司从其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款完成抵扣,资金却在受票公司和平台之间完成走账回流。甚至为了满足一些缺乏资金企业开票便利,“某省心”还推出了虚拟充值,以此走完流程。

雷区三:运输时间、轨迹逻辑混乱

有一些网络货运平台存在业务开展完成后“倒补”发票的行为。

“某省心”的很多行为都有这个表现。

比如某些受票企业将下游企业已经找车辆完成运输的运单信息提供给沈氏公司补录入平台,开具专用发票。

这样的运单就会出现发车时间早于录入时间、同一司机同一车牌号在同一天同时帮助两家以上公司运输货物、运输轨迹混乱甚至逻辑冲突等情况。沈氏及其分公司后台提取出来的运单信息分析出来,3357064 条数据中发车时间早于录入时间的补录运单就有 3228591 条,无法甄别运单的有128473 条;同车同人同时间为几家企业运输的(已经去除距离很短,同一天可能连续运的情况)有96568 条。

这样的逻辑冲突混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是虚开。

雷区四:代收且没有支付承运人凭证

代收现象在网络货运平台也比较常见。一般运输车队存在车老板的角色,他们会自行将运费支付给对应司机,最后平台的报酬转到车老板账户。

但一些平台在代收货款、资金结算的过程中,完全脱离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运单结束后将运费线下集中付给代收人,这就容易引起猜疑。

尤其是如果代收人还不能给网络货运平台提供实际承运人收取费用的凭证、网银转账记录等,那么这笔运费真的被支付给实际承运人了么?

“某省心”平台就存在类似的核查疑点:平台不能实现在线实时电子支付,需要财务人员通过网银支付,存在代收人收取运费,且在一个时间段内代收人提现记录占总金额96.69%;此外,代收人无法提供代收人支付给实际承运人的凭证,甚至存在企业提供的转账记录远低于提现记录(抛高虚开)。

雷区五:运单无轨迹

根据网络货运平台指南要求,平台必须具备“全程监控”的功能,这里的全程监控指得是“拥有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要求平台对运输地点、货物轨迹、运输状态进行动态监控。

这就意味着网络货运平台必须拥有非常健全的运输轨迹数字化能力。这既是平台自身服务能力的展示,同样也能遏制虚开发票行为。

一旦缺乏这样的关键性数据,很容易被质疑。

就像“某省心”,在日常管理中景宁县税务局就发现其存在4.5吨以下车辆无轨迹的情况。据悉,2020年3月份开始,沈氏公司成立快运事业部,开展同城货运业务,同城业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此,很早之前,税务管理部门就要求其提交说明,要求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营网络货运业务。

雷区六:司机下载量、注册量与订单量不匹配

如果单看司机下载量、注册量看不太出什么问题,但如果其他疑点太多,这也会成为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理由。

以“某省心”为例,景宁县税务局在对沈氏公司进行检查时就重点关注了其平台APP的下载量,与实际运输量达不成一个合理的匹配,又抽查了注册司机发现联系不上。还存在一些司机自己从未注册过其平台,但相关信息却出现在了平台的数据库中,这些都在加剧税务部门对其虚开的怀疑。

建议:用好“数字化”取得超越传统运输的降税降本

当前,如果网络货运平台仍希望只做开票结算来存活,确实是走不远的。

一方面,在金税四期系统上线之后,对于其货运的涉税数据、发票抬头、金额、名称、数量、单价等实行全票面上传,税源监控和征管无限透明化。偷税、虚开这样的小动作根本藏不住。

另一方面,网络货运相关的标准、法规也将越来越完善,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管控、信息记录保存及运单数据传输、税收缴纳、网络和信息安全,货车司机及货主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及评价管理等都有清晰的要求。

一旦不满足这些标准,很难拿到当地的支持,在目前行业重度依赖政策返还的情况下,这也是致命的。

有专业人士也表态,网络货运与传统运输都能开9%运费发票的情况下,平台因为“无车”还需要配合实际承运上线实时轨迹、人车信息等备查,远比传统运输麻烦。这种情况下如何用好“数字化技术”,取得更多个体司机进项抵扣,实现超越传统运输的合规降税降本,才是能力、机会。

而网络货运的本质也绝非是为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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