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重启确实加速了,在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末尾第四十六条中明确了“本办法自 2023 年*月*日起施”,意味着CCER年内重启几乎是板上钉钉。除此之外,尽管主管部门随后立即发布了答记者问的一些解释,但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不少细节值得细品。
CCER项目必须是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这对于大部分类型的项目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唯一影响的是林业项目。此前,对于林业项目的时间限制是2005年2月16日之后实施的,而本次相当于延后了7年多。
2017年3月14日之前备案的项目可以继续签发,但项目减排量产生的时间段是2020年9月22日之后,也就是说无论该项目无论何时登记,只有这个之间点之后的减排量才会新签发出来。
对于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追溯最多五年,也就是说,对于从项目投产到项目登记5年之内的项目,是不会有减排量损失的;2020年9月22日之前投产的项目,登记日期在2025年9月22日之前都不会有减排量损失。
项目必须具备真实性、唯一性与额外性,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与此前的要求区别不大。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三类项目不能成为CCER项目: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即没有政策额外性的项目;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即CCER减排不能与配额减排重复计算,比如在碳市场中利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产生的绿电,让减少了企业间接排放的的项目本身,就不能申请成为CCER项目了;不是唯一性的项目,即申请了其他减排机制的项目,比如CDM、VCS、GS等。
同一个项目的审定与核查不能由同一个机构完成。而此前对于小规模项目的是可以允许同一家机构进行审定与核查,这意味着需要更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
对于申请与核查机构的准入要求更加明确,重点在于“备 10 名以上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 中有 5 名人员具有两年及以上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以及必要稳定的财务支持。这对于审定核查机构的规模提出了要求。但由于全国范围内具有两年及以上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数得过来的,其最底线的要求也是2015年3月之前入职过审定与核查机构且工作了两年的人员。恭喜这些人员们,未来一段时间,将成为审定核查机构的宠儿。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于项目的监督以及违规的处罚。与控排企业管理类似,省市级的生态环境部门具有监督的职能。而对于项目申请过程中的“造假”等行为采取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这对于CCER项目的业主、审定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咨询服务机构都给以警醒。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布,肯定还会有一些变化。但文件也明确告诉大家:CCER很重要,是碳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框架与脉络已经很清楚,最终谜底的揭开也不会需要很久:比如所有的文件保存时间都是10年,是不是未来的计入期会统一为10年,而不会再有7*3年的计入期;比如对于信息化、智能化的数据管理如何支持;比如审定核查机构中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比如究竟哪些项目能纳入到未来的CCER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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